时间:2025/1/23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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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田某某于年5月1日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中明确载明借到秦某人民币50万元整,结合原告所提供的转账记录及庭审中的陈述,已达到民事诉讼中“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可认定秦某出借田某某借款50万元的事实存在,且田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故秦某要求田某某偿还借款50万元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纠纷中,经常出现大额借条与转账记录不相符的情况,此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因此,出借人需要对出借款项的理由、出借资金的来源和时间、出借资金与借条不符等事实作出合理解释,法官也应结合出借人的经济收入、借款缘由等情况作出具体判断。

(年期/总第期)

原标题:《和县法院:转账记录与借款金额对不上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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